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现状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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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绮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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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现状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劳务派遣这一行业起源于西方,发展于欧洲、日本,后来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最后才进入我国。那么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的状况如何呢?本文为您整理了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现状的相关法律知识,请您阅读了解。

    我国劳务派遣出现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我国逐渐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一些外国企业开始进入中国,但起初由于政策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外国企业为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它们开始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但由于外企驻华代表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为了便于对这些外国驻华代表处的管理以及保障外企代表处雇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8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招收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进行办理。因此,为了解决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缺乏劳动力的问题,我国外企服务公司便应运而生,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外企服务公司根据这些机构的要求,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再将这些劳动者派遣到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劳动,而外企驻华代表机构向这些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外企驻华代表机构的用工需求,另一方面为我国外企服务公司带来了利润,更重要的是解决了我国部分劳动者的就业问题,从而实现多赢的局面。这便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力派遣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并不弱于这些西方国家。虽然劳务派遣进入中国市场只有30年的时间,但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缓解我国就业压力、保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以及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自发决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务派遣作为极其灵活的用工方式便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就地区发展情况而言: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起步较早并且发展较快;就派遣机构而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外事服务单位,还包括很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就派遣职工的工作岗位而言:派遣职工一般被委派到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如:销售人员、翻译人员、保洁人员、时装模特、企业工人、保安等,但近年来,劳务派遣实际上早已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就使用派遣职工的使用主体而言:目前,国内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已经不仅仅只是当初的外企驻华代表处,还涵盖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机关、企业。

       以上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状况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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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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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__
联系电话: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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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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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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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非劳务派遣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⑤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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