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增改条文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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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改条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增改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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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具体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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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租赁房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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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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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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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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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
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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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元(大写: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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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租赁期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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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后,剩
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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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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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建筑业营改增合同条款都有啥啊,我闺蜜最近想要去了解一下,但是找不到全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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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文件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工程计算规则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深圳市清单计价的补充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9)、深建价字[2010]52及53号文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量计算。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较严格者为准。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7 图纸
  
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开工前7日。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图纸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者。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8.2 发包人的地址: 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 邮政特快专递 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本项目负责人为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现场管理,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计量等工作,协调施工中相关各方的关系。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施工场地内、外为满足施工期间需要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电、通讯、道路的接驳、开通;
2、根据现场施工的需要确定红线外临时占地(含占道)的位置、范围,办理红线外临时占地(含占道)、租赁房屋的租用手续。
3、办理接停水、接停电、中断和疏导道路交通、占用市政公共设施的批文。
  10 承包人
  
10.2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1、承包人的临时设施;
2、 安全文明措施方案;
3、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
4、发包人、工程师的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方案图纸设计。以上设计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工程师审核。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担生产和生活区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维修夜间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一切责任。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与工程相关的以上手续均由承包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因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处理。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保护已完工程成品,直到本工程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为止。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妥善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目前现存的市政公用设施。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承包人承担在施工期间整个施工现场及工程的整洁、竣工验收前的全部清洁、完工后的全部垃圾清运等全部工作,达到发包人和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同时需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测量点不受损坏,为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供必需的临时的辅助测量设备、人员,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1
1.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
1.3 工程师行驶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和延长工期的签证。
  12 项目经理
  1
2.1 项目经理的姓名:
  1
2.3 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 分包
  1
4.1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2)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3)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 专业工程发包
  1
5.1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2)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3)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
6.1 单项工程名称: /
  1
6.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内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报工程师审批。施工方案必须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提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措施,现场安全文明设计必须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在收到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3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与安全防护措施,报工程师和相关部门审批,待确认后执行。
  17 施工准备
  1
7.9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工地范围为招标工程的红线范围,时间为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日,一次性全部提供。
  1
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 工期及延误
  20.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20.4 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
  20.5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
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
  2
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凡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合格材料。承包人在这些材料的订购和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2
3.3 检验费用的约定: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5 工程试车
  2
5.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各种试运行和验收工作,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其他全部专业承包商的各项试运行和验收工作,其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总包管理费中。
  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
8.4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
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2
8.5 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码: /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2
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 / 元/车?次;
  □ 人民币 万元整。
  2
8.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
  2
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
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万元整。
  2
8.8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叁 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 合同价款
  2
9.5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序号 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
  /
  /
  /
  /
  /
  /
  2
9.7 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 /
  2
9.8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 /
  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
  2
9.9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 /
  30 工程量确认
  30.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31 工程款支付
  3
1.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签订合同后并具备施工条件时按合同价的10%。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
  3
1.3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当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50%时。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分五次按相同数额扣回预付款,在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之前扣完。
  3
1.4 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核后进行计价,发包人按工程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
  工程结算经宝安区造价管理站评审和区审计局审计结算后,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
  审计价的5%作为保修金,支付方式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的有关约定。
  3
1.6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十
一、工程变更
  33 变更价款的确定
  3
3.3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
  首先按照审定预算书的编制方法,采用变更通知单工程内容实施时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照中标下浮率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缺少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经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通过询价确定的材料价格不予下浮,其他费用一律下浮。
  
(4)工程量变更幅度:
  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按审定预算书中相同的项目单价×(1-
10.9%)执行。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按审定预算书中相同的项目单价×(1-
10.9%)执行。
  3
3.2 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设计变更工程的报批程序按发包人变更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初稿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后,承包人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十
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 竣工验收
  3
4.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4天内, 承包人按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施工原始记录、照片等资料),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竣工图六套、竣工资料四套及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并由承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资料后,应在7天内审核,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7天内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3
4.9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
4.10
(1)履约评价奖励: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 %(1%~
1.5%范围内)作为奖励。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2)优质工程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 %(1%~
1.5%范围内)作为奖励。
  3
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发包人将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做不良记录的处理。同时,承包人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检验、验收费用,直至合格。
  3
4.1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
  35 竣工结算
  3
5.2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
  3
5.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
  3
5.4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 天。
  3
5.5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 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天。
  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
  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十
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 违约
  3
6.1通用条款1
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由此导致的停工,承包人仅可得到顺延工期的赔偿。
  通用条款3
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
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
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
6.2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3天达到工程验收合格,并配合使用单位作进场前的准备。承包人未按期完成,期间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通用条款2
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任何材料设备,均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必须立即返工或返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检验、验收费用,直至合格。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
  38 争议
  3
8.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五、不可抗力
  40 不可抗力
  40.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 9 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
  
(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
  
(3) 39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
  
(4)其它: /
  十
六、保险和担保
  41 工程保险
  4
1.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40.2执行。
  42 工程担保
  4
2.3 履约担保金额为: /万元
  支付担保金额为: /
  4
2.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十
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5 合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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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营改增后房屋租赁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律师回复]   在宁波出租房屋只能开具地税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或企业注册地地税部门代开。  对于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业,目前不属于营转增的范围,仍然按照营业税租赁业税目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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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哪些改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哪些改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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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有什么影响营改增增值税率表
[律师回复]   营业税税制下,房地产及建筑业对于营业税税源的贡献最大。由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及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相较于营业税率有较大的变化,营改增新政策对于房地产及建筑业的影响巨大。政府为保证房地产及建筑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总体来讲,房地产及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中具有实质性宏观经济影响的主要有4项政策:  ·过渡性政策–营改增新法规中包括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可以适用和营业税同样的税率。这一安排是为了实现营改增平稳的过渡,增值税率不会突然间提高到11%。销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或新开发房地产项目才适用于11%的增值税率,这一政策不适用于个人销售住房。  ·对发生的土地采购成本视同进项抵扣–当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地产计算增值税额的时候,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这个优惠政策将会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开发商只对其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但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商按照11%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适用于开发商选择过渡期政策按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为鼓励长期持有不动产并抑制投机行为,除、上海、广州和深圳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个人自住用房,也适用于投资的住房。  ·分期抵扣适用于11%增值税率的不动产进项税额–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不动产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并且如果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动产相关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政策进一步规定,这部分可抵进项分摊在不动产购入后两年内抵扣,
第一年可抵扣60%,而余下的40%可于
第二年抵扣。在现行的营业税制下,购入房地产资产未曾有过可被抵扣的制度,这是我国在增值税税制下巨大的发展,尽管就国际增值税税制惯例而言,这种分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式并不常见。  尽管新的政策以相对平缓的方式控制着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直接影响,预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许多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销售将会被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购买方从而实现可选择适用过渡性政策。
混凝土营改增是否要增加增值税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混凝土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销售商用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提供运输则按照交通运输依3%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仍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运输费用与装卸费用,则分别按照11%和6%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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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哪些改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哪些改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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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还是有什么条文规定?
[律师回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1]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仍居住在棚户区的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上过多地算经济账、政绩账,存在着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倾向。为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范围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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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还是有什么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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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听说我们的国家要进行改制,我所在的单位也在其中。请问有关,最高法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条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历经不同的发展阶段后,现在已经进入到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关键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与否,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
全局。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法律导向作用,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起到规范作用,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容忽视。诸如企业改制不规范,借企业改制逃债,在企业改制中不顾及甚至损害企业职工利益,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有碍企业改革的进程,而且潜伏着的企业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动荡。《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出发,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纠正企业改制中的违规行为,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便于各地人民法院及时了解《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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