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居然签了一份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我实在是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怎么看?
[律师回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新《劳动合同法》通过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本人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出发,论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订立、解除等基本问题。同时新法颁布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争议同时相继发生的企业的大量裁员事件等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认为新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发展不利,如影响强烈的华为的“辞职门”事件等。其中最主要的对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的错误认识所导致。只要我们认真全面仔细的研读《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能解除这些疑惑,使其发挥作用。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形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是同样能够解除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性
针对全社会订立劳动合同短期化或者用人单位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等严重问题,本次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新的规定,目的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用人单位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期后就抛弃劳动者的现象发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之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性。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存续期间
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两种合同形式的显著特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以约定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以上两类合同实际上都有明确的存续期限,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因此该类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不能确定。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立法依据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明显不够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不签化严重,劳动者的相关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甚至被侵占的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大多数情形下都处于强势地位,为防止劳动者出现可签而不敢签的情况,立法上将更多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不在处于一味接受的弱势地位,另双方真正实现平等。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不健全,大量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无法适应国际经济趋势的潮流,国家立法机关正是以此为动机制定《劳动合同法》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正是由于用人双方对于新规定的出台存在种种误区,使其规定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而且产生了大量规避新规定的不和谐的声音,因此我们要认清认识这些新规定,早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有利于职业的稳定,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上来,也有利于劳动者生活的稳定。因此,大多数劳动者更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协商一订立
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特定条件下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此种情形是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条是指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此种情形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利于处理企业和劳动者的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还有人认为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但是考虑到在劳动合同实际签订的过程中,很难避免极少数劳动者基于自身特定原因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各种借口拒签劳动合同而心存一年期满后再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存立的不法企图等特殊情形,应该列明这样的例外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劳动者以书面等明示方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能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二是单方解除。合意解除,也称为协议解除、双方解除或者自愿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意解除实际上是所有合同解除的一种主要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较为复杂的是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在合同理论中也称为法定解除,是指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了法定情形,当事人一方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面就单方解除的具体适用进行论述。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变更和解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的三大误区
(一)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认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片面理解。其实,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不终止,则谈不上续订。二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这里“连续工作”,是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从未间断。“满10年”,包括10年。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单位有权拒绝签订这类合同。这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前提。三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方面存在的误解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是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他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所以那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观点是片面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存在的误区
同样,在实践中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种观点也是不全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做了细致的规定:
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可以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法》第39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还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0条等都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做了规定。所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了14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以解除用人单位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疑虑,也证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以上是关于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