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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2018-09-12 16:08:38 993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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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音频内容: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书写合同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例示如下:

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1、 补充约定内容 . 2、…… 3、…… 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组成部分,原合同条款对本补充协议有效。
5、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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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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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标题合同补充协议,写清合同编号甲乙双方的消息信息,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协议分条举例,写清协议内容。结尾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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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房时补充协议怎么写,买房时补充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补充协议在书写和签订前,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一)违约责任要具体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 注明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2、房屋质量要做具体标准的约定 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开发商对业主进行赔偿。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 (二)广告、赠送要明确 广告描述和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要写进补充协议。要将影响价格的广告描述和所看样板间中具体的品牌写进补充协议。还要把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包括具置、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辨别文字游戏,以免开发商推脱责任。例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但补充协议里开发商有约定不超过某个比例,这样违约过了一定时间实际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 (二)警惕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转嫁风险。例如合同里对延期交付作了规定,但补充协议里开发商约定遇到异常困难不能按时交付不属于违约,这种异常困难是什么,容易扯皮。 (三)注意优先效力,避免纠纷。仔细看补充协议的效力,防止开发商约定合同效力优先,那么有利于购房者的补充协议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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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双方签完租房协议以后,对方觉得还有不足的地方,想对协议进行补充,房屋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收到房屋款后应该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凭证。
2、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非乙方原因,房屋或其附属设备设施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维修通知3日内仍不履维修义务的,乙方可自行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租赁期内,甲方出售租赁房屋的,应该提前__个月告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该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该的赔偿责任:
1)甲方对所出租房屋不具备完全处分权或者出租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影响房屋居住情形的。?
5、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租赁期内无法正常使用该物业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押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须另行补偿,补偿金额以乙方实际损失金额与租赁保证金之差额为准;
6、因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1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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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租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主要是要包括签订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还有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的生效时间等。最后一定要在补充协议的最后写上这份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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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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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违约责任要具体:(1)应对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2)房屋质量要做具体标准的约定。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是不会写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间的,大多数开发商都是在交房1-2年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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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房补充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怎么写呢 一、关于订立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特别提示: 1、买卖双方经友好、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中包含的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对相关内容已充分理解其含义并同意全部内容。 2、买受人确认:对于主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价格存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一切承诺均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样板房、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卖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发生变化不另行通知。 二、关于本合同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说明: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不同空间和部位的层高会因设计、施工不同而不同。买受人对此已充分理解,并不持异议而愿意接受。 2、该商品房朝向以红线图朝向标准为准;阳台个数及封闭状况以规划部门批准单体方案为准。 3、买受人在认购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已被告知,本条中约定的房产测绘机构可能因故发生变更,对此买受人不持异议。如发生上诉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 1、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人不买受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出卖人不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 3、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行或公积金机构及其代办机构确认该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非因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机构、买受人资信或自身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款未按时足额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采取银行商业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的账户;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包括商业公积金混合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必须于前述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付款方式,逾期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4、本条约定的“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具体指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调整不属此列。 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 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出卖人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帐 号: 开户银行: 四、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逾期付款,除依照本合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交房时间相应顺延。 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约定期限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本金,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损失。 3、买受人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出卖人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购房总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交付时间和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出卖人、买受人一致理解并同意系指出卖人取得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关于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 与使用条件 1、本合同中燃气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为:实际交房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2、本合同中买受人同意相关商业配套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完成之日视为竣工。 3、关于出卖人对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承诺仅限于与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其他设施设备。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竣工交付的时间。 七、关于逾期交房责任 1、合同中“……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的90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中所指“全部已付款”,仅指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购房款本金(含已付按揭本金),除本合同约定之外,其他费用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愿承担。 2、双方同意出卖人如有逾期交房情形发生,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金算至出卖人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登报通知交房之日止。从出卖人在报纸上刊登上诉交房通知之日起,出卖人不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如违反本条规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本金,其余费用及损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出卖人逾期交房天数达到买受人解除合同条件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必须在60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60日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交房违约金适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继续履行合同之规定。 八、关于交接手续 1、买受人同意本合同中“书面通知”指出卖人刊登于报纸上的交房通知。 2、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买受人自身亦负有注意之义务。出卖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已将该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交付时间即为通知截至时间,房屋所在地即为交付所在地。 3、出卖人依约发出的交付通知所载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应办理完毕相关交付手续。买受人拒绝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出卖人按时交付。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保修责任时间也从即日起计算。 4、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可交付买受人。买受人认为该房屋本身或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买受人认为交付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修(整改)但保修(整改)期间出卖人对此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5、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如有)、与出卖人签订相关交付补充协议、付清缴纳办理产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及资料、缴纳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滞纳金(如有)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将本合同项下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同时。因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仅指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或严重渗漏问题。 7、除上诉所述情况外,其余情况不视为影响居住。依照本合同之约定,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关赔偿责任。 8、《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系指在出卖人登报通知交付之日起90日那日买受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 9、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出卖人将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由买受人直接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九、 关于规划变更的约定 1、本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合同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所处楼栋。鉴于此,双方约定出卖人有义务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系指:该规划变更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并对买受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的情形。除此外的其他规划变更双方同意视为不影响房屋交付及双方合同目的实现情形,合同应继续履行。同时,买受人同意放弃追究出卖人的相关责任。 2、如发生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发生上款所指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诉权利。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诉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规划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出卖人依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通知买受人规划变更情形后,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 关于设计变更 1、本合同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 2、如发生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如发生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本合同约定处理。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述权利。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设计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情形后,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人同意就此放弃追究出卖人相关的权利。 十 一、 关于住宅保修责任 1、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因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相邻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维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或物管公司或相邻房屋业主的通知起7天内为相邻房屋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房屋损害加重的,买受人应赔偿所有损失, 十 二、 关于房屋登记的约定 1、“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实际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2、办理入住手续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缴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人民币伍佰元,届时按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代为办理收费据实结算。 3、关于初始登记违约责任及转移登记违约责任同时产生时,买受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要求出卖人承担,但二者违约责任不作累加。 4、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和相关税费后的叁拾陆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逾期未能向买受人提供的,则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款房款的每月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5、如果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则出卖人免于承担主合同所约定的逾期办理初始登记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6、如涉及到办理该套房屋的预告登记,需向产权处交纳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7、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出现违约情形达到退房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对此的处理意见。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无息退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不再就此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8、买受人只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的协助义务,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已缴清的相关凭据。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应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责任。 十三,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1、本合同中所收取物业管理费为订立合同时之市场价格,如遇政策调整,物绍,对此不保证,上述情况均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应以相关经营者的具体信息为准。 十 四、关于不可抗力 1、如发生凝冻,雪灾等自然灾害且新闻媒体对此已报道,为公众知悉的情形,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交房时间相关顺延,并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五、关于争议解决方式 1、出卖人与买受人均认同本合同中载明的争议解决方式,除此外,双方同意均不应采用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 十 六、关于特别提示事项。 1、本商品房为毛坯房交付。 2、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对此不持异议,因此,买受人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了解,并对此不持异议。因此,买受人对所认购的物业的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了充分了解,并对此不持异议。 3、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必须是对方发信、致电等方式可联系到的,一旦发生变更,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于地址填写不详或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对方,所引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或逾期收楼、逾期办证等)由过错方承担。 4、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出卖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为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最大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对此非常清楚,因此放弃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之外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的一切权利。如买受人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标准之外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应承担伍万元违约赔偿金。 5、本项目沿街住宅底层有商铺,商铺可能引起餐饮、娱乐、酒吧、服装店超市等生活配套设施,买受人对此予以理解、支持,并承诺不对上述经营范围进行干涉,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6、煤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均由相关单位进行,出卖人无权干涉。因其相关工作影响买受人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为分期开发,后期建设过程可能对已住的业主带来不便。 8、本项目售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 十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发生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观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2、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及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交还出卖人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如买受人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解除手续,则自本合同除之日起,买受人每日应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自应退还买受人的相关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 十 八、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是买受人、出卖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 九、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和确认 1、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房屋补充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补充协议在书写和签订前,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一)违约责任要具体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 注明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2、房屋质量要做具体标准的约定 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开发商对业主进行赔偿。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 (二)广告、赠送要明确 广告描述和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要写进补充协议。要将影响价格的广告描述和所看样板间中具体的品牌写进补充协议。还要把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包括具置、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辨别文字游戏,以免开发商推脱责任。例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但补充协议里开发商有约定不超过某个比例,这样违约过了一定时间实际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 (二)警惕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转嫁风险。例如合同里对延期交付作了规定,但补充协议里开发商约定遇到异常困难不能按时交付不属于违约,这种异常困难是什么,容易扯皮。 (三)注意优先效力,避免纠纷。仔细看补充协议的效力,防止开发商约定合同效力优先,那么有利于购房者的补充协议就形同虚设了。
购房补充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补充协议在书写和签订前,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一)违约责任要具体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 注明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2、房屋质量要做具体标准的约定 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开发商对业主进行赔偿。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 (二)广告、赠送要明确 广告描述和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要写进补充协议。要将影响价格的广告描述和所看样板间中具体的品牌写进补充协议。还要把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包括具置、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辨别文字游戏,以免开发商推脱责任。例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但补充协议里开发商有约定不超过某个比例,这样违约过了一定时间实际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 (二)警惕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转嫁风险。例如合同里对延期交付作了规定,但补充协议里开发商约定遇到异常困难不能按时交付不属于违约,这种异常困难是什么,容易扯皮。 (三)注意优先效力,避免纠纷。仔细看补充协议的效力,防止开发商约定合同效力优先,那么有利于购房者的补充协议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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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怎么写
甲方和乙方于何时共同签署了 某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某合同/协议 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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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一,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三,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若买的是二手房一定约定好付款事项,分期付款还是贷款,分期的话什么时间付清多少一定在协议上写清楚,贷款的话一旦贷款办不下来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再有就是腾房时间以及卖主留给买方的室内物品如热水器、空调、燃气灶等等一定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以便后期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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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 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 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 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 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给出卖人或 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 3、 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2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 1、 2、 3、 5、 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在一家劳务公司做文秘工作,领导让我拟一份劳务派遣协议补充协议,我没写过这方面,希望知道的朋友帮帮我。
[律师回复]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现就双方在执行劳务派遣过程中相关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劳务派遣的工种、用工数量及用工期限
甲方使用派遣人员的工种及用工数量:工种为 等,共 人。
二、劳务派遣过程中双方的职责及权限(详见附表)
(一)甲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具体用工标准及条件提出要求,对上岗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对派遣人员有推荐权、最终使用权和分配建议权。
2、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分配、统计、日常管理、考勤与考核,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定。
3、负责指导派遣人员按劳动安全规章进行工作。
4、负责乙方委托甲方的其它事宜。
5、负责向派遣人员发放劳保用品。
6、对乙方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建立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等情况有监督权。
(二)乙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按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劳资、人事和社会保险管理。
2、配合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并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落实对派遣人员的收入分配。
3、负责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的协调处理。
4、配合甲方回收和管理劳保用品和各项资质证书。
派遣代理双方责任明细表
责任方
项目
甲 方
乙 方
员工招聘
协助招聘
发布信息、用工手续申报、组织招聘
录用、调配和辞退
决定录用、辞退人员
办理录用、辞退手续
劳动合同
签订
岗位合同
签订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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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结婚、生育、升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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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
协助
向劳动部门申报、负责处理
三、派遣人员派遣费结算(按综合计算工作时制计算)
1、派遣人员劳务费构成:基本工资+加(夜)班工资+奖金+其它
2、派遣人员缺勤时,甲方按派遣人员缺勤时的当日拟发工资标准计算扣减工资。
四、社会保险
乙方为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员从派遣之日起办理社会保险。
五、减少派遣人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结算标准
在派遣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减少使用乙方派遣的派遣人员,甲方应在减少派遣人员的当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违约金费用标准按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提供劳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提供劳务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六、在次月 日前,由甲方将当月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及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等)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同时将发票及收据交付甲方。
七、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补充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劳务派遣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派遣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
2:《派遣员工工资表》
附件
3:《派遣人员及费用情况结算表》
附件
4:《委托协议》
附件
5:《公司开户行及银行帐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 代理人: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
甲 方:
乙 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派遣协议书第三项第三条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发放派遣人员劳务工资;乙方委托甲方代扣应由派遣人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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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1、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2、协议前提。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贡献给甲方事业,受雇于甲方不违反其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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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姐姐现在和我姐夫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离婚。不知道财产要怎么分割,想要问一下财产分割协议补充协议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立约人:
王××,男, 58岁,×族,××市××区人,退休工人,现住××市××区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 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二、格式: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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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补充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年××月××日在××市××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系指座落于××市××区××××××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离婚是公民的诉权,只要认为自己与配偶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可以离婚。而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里提到的分居离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分居已满两年(需要有证据证明);
2、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注意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医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婚姻生活不易,大家一定要有责任感,结婚后是两个家庭的触碰,一定要处理好相互的关系,如果面临离婚,大家好聚好散,千万不要造成对子女的伤害。
该怎样写购房补充协议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样写购房补充协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信息是不对等的,因为购房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范本中需要包括的内容只是法律规定的大概范围,具体每一项内容都需要购房者仔细斟酌。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约定不符合购房者利益的问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下面就一些具体内容做一些总结:
(一)违约责任要具体: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
注明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2、房屋质量要做具体标准的约定。
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开发商对业主进行赔偿。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
(二)广告、赠送要明确:
广告描述和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要写进补充协议。要将影响价格的广告描述和所看样板间中具体的品牌写进补充协议。还要把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包括具置、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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