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或者是面谈的,可以给您代理。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他情况均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