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劳动者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用人单位支付疾病救济费,计算方式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若按照以上比例计算所得的疾病休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若按照以上比例计算所得的疾病休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不包括应由劳动者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当然,若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高于上述法定标准的,仍应该按照就高原则,适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