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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选业委会会主任,选上可以不当吗?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03-13 云南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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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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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业委会成员中再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第三章  业主大会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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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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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监委会成立程序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建,须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上公正公开选举,确保成员均为业主,真正代表业主利益。 如遇特殊情况,区县级房地产管理机构应联合住宅销售机构组织筹备大会。 会议期间,提出监委会候选人名单,经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选举结果确定后,持相关文件至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这一流程确保了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小区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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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贪污罪的行为人属于一种特定性质的个体,他们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处于国家机构内部或在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公职人员;
第二类则是接受了国家机关、拥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
在上述两类人员中,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是指专门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及其附属事业单位内担任公职的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在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此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此基础上,还可能会派遣其员工前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
最后,还有一些人员是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实现公务目的而进行相应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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