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合同无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金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存在一定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为效力待定合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才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业主委员会处于一种类似于代理人的地位,其是否有代表签约权则要看其是否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在是否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此时该物业服务合同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物业服务合同才具备了生效要件;未经法定比例的业主追认的,则物业服务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