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交费是从92年4月开始的,对于九二年四月之前的工龄计量,应当按以下办法分别计量:
一、劳动者无间断工作的持续计量;
二、被炒鱿鱼或受刑事处罚再次参加工作的,炒鱿鱼或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自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三、被除名和自动去职后程再次参加工作的,除名或自动去职前的工龄与再次参加工作的联系工龄合并计量,但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之后除名或自动去职的,计量持续工龄的溯及力仅从各地实行个人交费之时,事实上上是从个人交费开始起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工人再次参加工作后工龄计量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