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患有精神病,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限定要求的,公司能够辞掉工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限定,如果工人患病后,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能够辞掉工人。 但是,如果公司以此为因辞掉工人的,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薪水,并且应该向工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公司不能以工人患有精神病为因将工人辞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