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爱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准则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婚或丧偶带娃儿的未婚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娃儿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要求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买下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购房要求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爱人的家庭收入准则和住房困难准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房申购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解决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订立购房合同解决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4)公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户口和寓居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
2、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