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意义上来说,所谓看护权,指的是爸妈对小孩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监督保护权力。通常来说,看护权的获到有三种方式,一是自然获到,即小孩出世后,生爸妈自然拥有对小孩的看护权。二是承继获到,生爸妈离婚后又各自二婚,获到小孩抚养权的生爸妈的第二任另一半,即小孩的继爸妈通过婚姻关系获到小孩的看护权。三是有权机关指定获到。即生爸妈无本领或者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由法院或者民政机关指定小孩的近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人员(收养关系)、社会福利组织负责小孩的抚养和看护。从法理角度来讲,在这三种方式之中,第二种方式,也就是你提问的情况比较特殊,有一个前提,即继爸妈的看护权是以获到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一旦婚姻关系解除,看护权也就随之失去。最复杂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小孩的生父或生母离世,继爸妈能否获到小孩的看护权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若未获到小孩抚养权的一方请求对小孩的看护权,而继爸妈也不愿意放弃对小孩的看护权,那就得综合考虑,抚养要求、成长环境甚至有可能是小孩的个人意愿等等,裁判结果可能大为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