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时的限定,2003年不满生育间隔生育娃儿的,确实隶属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育做法,按当时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限定,当地计生部门会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当时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 2002年版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限定:符合本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一款限定要求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娃儿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限定:违背本条例限定生育的,对男女两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再生育要求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到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准许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