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后,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会任命管理人进行公司的破产管理,当债权人在会议上决定停止公司的营业后,管理人能够提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用以偿清债务,依照法律限定的偿还步骤进行偿还。根据我国《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限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公司能够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公司变价出售时,能够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限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限定的方式处置。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花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步骤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工人的薪水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花费,所欠的应当划入工人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花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支付给工人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限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花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够以清偿同一步骤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水按照该公司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