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绝对不能解除的,在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跟劳动者协商的,协商一致解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协商不一致而违法解除的,就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具体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来确定的。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有其他问题或者说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或者是面谈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