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同住房公积金是分别性质的两种基金,互不影响。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的限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限定,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工人丧命或者被宣告丧命的,工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