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相关法律限定,女工人生育三胎的产假有128天以上。普通生育假98天,生育多三胞胎的,增加产假30天(如遇难产,再增加15天)。由于我国鼓励晚婚晚育,所以在实践中,各省市往往都会对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的女工人予以奖励性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工人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七条 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工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准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工人产假前薪水的准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女工人生育或者小产的医疗花费,按照生育保险限定的事项和准则,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