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是随意变更的,《民法通则》里规定:监护人的变更要按照以下的顺序顺位变更:
1、残疾人的配偶;
2、残疾人的父母;
3、残疾人的成年子女;
4、残疾人近亲亲属;
5、残疾人的其他亲属、朋友,但要经残疾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认可的;
6、没有上述五类监护人的,由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原则上监护责任按照顺位承担,如果亲属朋友或组织机构无争议,到发放残疾证的民政组织机关按其程序要求申请变更,如果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直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