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本条例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
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以上是青岛市社会抚养费标准2017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