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情形是可能发生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益债务共计有六种,其中第
(一)、
(二)、
(三)、
(四)种情形下发生共益债务的可能性较小,第
(五)、
(六)种情形下发生共益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当管理人发现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在法院宣告破产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