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身损害赔偿。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联盟,增强事实上运用本领,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要求。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人伤保险条例。学生在实习中发生意外遭到伤害,应按通常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置。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自己等四方可否有犯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职责的承受。有实习合同的,可循学校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实习合同商量赔偿事宜,也就是说,依据合同商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区分职责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达到赔偿协议;无实习合同又商量不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