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一方面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议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够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准许,并能够要求支付剩余的薪水及经济赔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薪水)及解决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议的书面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准许就能够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议;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薪水解决去职手续。
3、无提前30天提议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工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聘请该劳动者产生的花费,用人单位能够要求承受。 劳动者能够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工信、辞工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薪水或不为劳动者解决去职手续,能够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