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当事人(女儿)的户口在该集体未迁出的,并且属于该村(居)委会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品等)的,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可以参与该集体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安置待遇);
3、当事人(女儿)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