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从以上《条例》可以看出,请假必须经过单位批准,不批准属于擅自休假,属旷工。但对旷工的处罚必须按照《条例》执行,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企业应提供类似的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执行),因此,你单位的认为旷工四天属于自动离职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