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现在刚刚生完孩子,我在的企业是国企,现在准备休产假,然后因为我的岗位工作很忙,所以公司和我商量,让我少放点假,请问产假哺乳假保胎假是怎么放的?

帮助10人 3.6w浏览 匿名 2020-06-07 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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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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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 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全文
    9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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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延长生育假的天数和其他福利待遇,需要看地方修订的新计生条例。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 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 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 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 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 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 市劳动局《关于lt;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gt;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 里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 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 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 据原市劳动局《关于lt;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gt;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 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 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 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 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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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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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很多妈妈都知道有产假,但是对于哺乳假却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哺乳假是什么呢?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简单地来说就是不满1周岁宝宝的职场妈妈,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合共1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是每位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工作时间不够,此期间的工资是不是就没有了呢?非也。哺乳假也有工资的,其工资算法是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另外,享受哺乳假还不会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为了保护母婴健康,降低乳幼儿死亡率,国际上已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婴喂养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哺乳期保健为指导母乳喂养与哺乳期卫生,包括母乳分泌量、影响乳汁分泌量的因素,喂养方法及乳房护理,乳母饮食、休息、睡眠、断乳等。正常情况下,哺乳假时长为6个半月,在此期间,作为职场妈妈的你应该尽量安排好工作交接,合理安排好时间,尽量不要难为企业,互相理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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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09-30 03: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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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方式如下:
1.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产假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由社保机构承担。
2.  产假工资的支付: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且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3.  产假工资计算标准:产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4.  生育津贴的支付: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  产假工资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员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给员工。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的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的余额支付给职工,以补足差额。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的原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以确保员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
6.  产假工资的法律依据: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所述,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涉及到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计算与支付,具体发放方式依据女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工资与生育津贴的比较结果等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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