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确定了下列原则: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标准未作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申某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从工资表来看,基本工资、交通费、住房补贴、奖金是申某每月比较稳定的收入,属于申某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一审判决以此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920元低于北京市2010年至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要求以此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