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休满后,在哺乳期的女职工还可以享受“哺乳时间”的待遇,有实际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休“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则各地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产假休满后,如果抚育婴儿有实际困难,可以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后休哺乳假,有的省市规定哺乳假最长为十二个月,有的省市则规定最长为六个月;
休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各地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省市是让劳动者自己与单位协商,有的则是根据正常工资按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