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无过失辞退,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将这个规定展开,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
1、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单位可以选择继续安排其它更适合的工作或安排其在家休假,那么,安排其它更简单的工作或休假在家,薪资如何支付呢?
安排其它工作的,应当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其它工作的同岗位其他人员薪资标准支付薪资;安排其休假的,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产期内本来要休产假,因此不涉及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问题。
2、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也不能解除合同。单位可做的选择是,继续调岗或接受较低的工作表现。
3、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