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的相关问题
1、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瓿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哿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