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的原则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劳人劳[19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辞退职工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8.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