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
第一责任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
第六十四条
第四项、
第六十五条
第六项规定情形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对于厂家的行为,你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配合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