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分家析产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户)身份证、户口本;
3、经村、镇(街道)司法机关确认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同意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证明》(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
6、《现有宅基地情况说明》(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
7、因分户而新设立的宅基地,需提供新的名牌地址证明;
8、若分家析产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册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若分家析产的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册的,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需提供该农业户口人员无其它农村宅基地的证明;
9、若分家析产的子女为离婚女的,需提供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若分家析产时,一方保留面积不足(低于户额面积标准),另一方分授面积过多(高过户额面积标准),则面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