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除了符合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政府机关,其他的都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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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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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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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人。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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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人。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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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