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合同取消后,买方仍需偿还贷款的
事实上,开发商只能将可退还的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其中属于首期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买方。
属于购房者在银行贷款部分的直接返还给银行,并且认为买方已提前还银行款。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如下: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后,抵押物或者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我国“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贷款合同终止以后,抵押权也就没有了,当事人应当去办理相关的解除抵押的手续。
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是可以看出的,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具发生了出现了以上的情况,例如交出的房屋具有严重的质量低劣问题或者存在严重的逾期行为等,符合法律或购房合同的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买方可以依法解除购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