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 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 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