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无约定,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扩展资料:
案例:惠州市规定工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15日前,惠州市财政局印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上,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抢险、救灾等特急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办法,意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据介绍,所谓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贷(借)款、国债、地方债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咨询服务等。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务核算集中监管,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单位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证金或保函期限按建设工期确定,如提交的为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开设保证金银行专户,期满后退还。
针对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而针对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审核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费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监理费用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此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价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