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我作为中间人为一个朋友找工作并从他处拿了8万元(收条上注明:收到替找工作的8万元等等)给了另一个朋友让他运作(收条上注明:收到我替找工作的8万元等)。但工作没办成,运作人又拿钱跑了,托我找工作的人拿着我写的欠条找我要钱,否则要告我,我怕影响我的前途就自己垫付了8万元,要回了该欠条。我拿着这两个欠条按诈骗罪报了案,现已抓到了运作人。我想通过法院调解要回钱,但有人告诉我我帮人找工作收钱已构成受贿罪,我的8万元会被没收。我之前交的作为证据的欠条就是受贿的证据。请问会是这样的结果吗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谢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