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应该提出执行异议,而是应提出案外人异议,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且对结果的救济渠道完全不一样。作为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承租权。而执行异议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认为违法所提出的程序性异议。
对于法院的执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专应提出实体上的案外人异议。另外,如果法院明确房屋有出租的情况,拍卖房屋是带租约拍卖,法院也不违法。所以,案外人异议不应该针对法院的查封,而应针对法院的拍卖,准确说是针对拍卖公告。要知道对于被执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卖。只要拍卖公告查明了出租房屋的情况,并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参加拍卖,并享有优先承租权,法院就没有违法。
综上,如果法院仅仅是查封了房屋,建议提情况反映,而不是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只有法院对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确承租人的权属益,才应该提出案外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