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由其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辞职或辞退手续后一个月后,向同级政府的人才服务机构移交。
2、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接收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标准严格审查档案内容,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
3、经审查无误的档案,由接收单位与转出单位履行交接手续,接收单位在《转递档案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印章,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4、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原所在单位,要与辞职或被辞退本人一起,与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
5、辞职和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其档案需要转出时,按流动人员档案转出的程序和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