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