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全国28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审判实务”会议综述认为:在隐名出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应当按其出资双方协议,确认实际的出资人为股东,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告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队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而言,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名人与出资人的真实约定外,挂名股东仍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根据挂名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