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你的描述,你这种情况隶属第一种情形,应该返还部分聘礼。如果经济要求应予的话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所有工作都由律师去做就能够了,那样会更好地维护你的利益。如果你自己亲自诉讼,建议你委托律师代写诉状并给你详细询问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注意的问题,免得你走弯路,浪费时间和金钱。具体可来电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