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要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请相关当事人先办理首次登记后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据此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当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
三、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行为,有关付款、交房、办证等事宜分别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受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约束。若一方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