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消费者是否被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辨别:
(1)违背消费者的主观意愿
(2)客观上表现为强迫消费者从事不公平或不平等的交易
(3)此交易活动存在不合法的性质
(4)消费者在参与交易活动中,自身合法权益有受到损害的危险,或者已经遭受损害。
2、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反对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消费者一般无自主选择权:
(1)经营者以“高档商品,非买勿动”进行明确告知的
(2)裸装食品
(3)根据商品的特点进行选择,会降低使用价值的。
3、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实际生活中,一些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及欺骗性,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一些人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上门推销、搭售等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一些导游想方设法甚至哄骗、诱使、迫使游客到一些固定商铺购物以收取回扣,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取消费者的定金以后,找各种借口不予退还,使得消费者为了不损失定金而不得不购买预订的房子商场超市所谓的“买一送一”、“买00送50”的捆绑式销售促销员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过分热情地夸大宣传、推销商品,因消费者挑选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还有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设置“最低消费”等,这些行为都带有强迫消费的性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