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招用的劳动者,一般均要求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如果劳动者患有精神病,不仅不能正常地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义务,还有可能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以及其他劳动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精神病人在《民法通则》中被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刑法》中,如果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经鉴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还将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所讲到的劳动者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至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
一,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第
二,其精神病经有关机构确诊证明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第
三,必须是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