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冲突,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修订)你所说的应该是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视同为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