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人员为主要服务爱人,提供乡下生产资料的买下,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乡下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乡下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人员为主要服务爱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分别于公司等其他公司,所以必须以人员为主要服务爱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人员的需求进行,交易爱人主要限于本合作社人员。如以养鸭为主要人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爱人,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爱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乡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