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后,能否再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向申请支付今后,在送达的支付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能否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请予答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从其性质上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二种。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以章的形式对这两种保全措施加以规定,表明这一内容适用于各审判程序,当然也包括督促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人民送达的支付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亦即支付令已经发出,尚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这实际上属于诉U财产保全的性质。此时,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在支付令间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人民就可以直接执行保全的财产;二是债务人在支付令期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不发生法律效力,督促程序终结。如果债权人在法定的诉前财产保期间内,人民应当按一般的诉讼程序受理;若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人民则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