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按合同规定,可向转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如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则可要求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