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司法解释已于9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